亿道集团廉正动态 导语:亿道集团正处于挑战与危机并存、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期,能否在这风险中寻求机遇,抓住机遇,稳中向好的发展,并不断的壮大自己,廉正合规建设与管理成为保驾护航者之一。为持续提升公司的整体廉正合规水平,公司廉正委员会及外部专业律师团队开展了各种廉正建设工作和探索。亿道集团的管理层将一如既往、坚定有力地支持廉正合规工作,切实保证亿道集团的业务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亿道集团更强劲的增长目标和发展目标,以及为客户创造出更大的价值,提供一个更加健康的合作环境。
亿道廉正最新快报: 2021年11月,外部专业律师团队与亿道廉正委员会按计划进度,推进廉正合规体系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第三阶段汇报: 11月份针对性的对内部相关人员实施“一对一”及“一对多”访谈及宣传培训,人数达253人; 给相关合作方发出邮件,阐明亿道集团对于廉正合规建设的态度、宣传亿道集团关于廉正举报途径及廉正举报手册,共发出邮件582封。
亿道廉正普法栏【案情简介】 案例一: 某外贸公司(简称“某公司”)系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化工产品、建材。某公司与A、B、C等外商公司经过多年贸易、相互磨合,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掌握了这些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特殊经营信息。 甲入职某公司,历任某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职务。甲在任职期间,负责与前述系列外商公司开展外贸服装出口业务。某公司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内附加保密条款约定“职工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所掌握的公司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员或其他公司”。 自甲任职总经理助理一职两年后,在公司进行年度盘点时,发现前述系列外商公司中,有数家公司将近一年之久未再与某公司开展业务。 审理查明,甲在职期间违反与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某公司的经营信息,以其亲属另行注册的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客户相关外商公司开展外贸服装出口业务。 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客户开展贸易的经营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还包括客户的需要、交易习惯、意向、结算方式等显然不能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也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这些信息是某公司通过长期的业务联系、沟通、合作后固定下来的,为此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上述经营信息能为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某公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定、适用加密手段等保密措施进行保护,应当属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行为人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二: K公司与H公司签订协议,约定K公司根据H公司的订单提供合成化学服务,K公司对相应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协议履行中,由H公司下达订单并提供部分结构式的合成路径建议,K公司以该合成路径建议为基础或自行设计的合成路径进行具体的合成实验,最终向H公司交付实验报告和相应化合物。实验报告内容包括订单信息、是否可以合成目标化合物、合成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等,报告上印有“Confidential”(保密)字样。 乙在K公司工作,岗位为H公司项目组合成研究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在受雇期间和以后,对K公司的研究资料及K公司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保密或专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K公司的实验室设有门禁系统;员工只能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工作用电脑;电脑的使用设置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包括:若非特殊需要不为电脑配备光驱和软驱,不开通USB接口;未经机主本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拆装他人计算机;员工不得将公司数据带出公司;严禁连接公司网络,下载公司内部资源信息等。 乙先后数次采用特殊手段,窃取K公司其他研究人员电脑中的相关研究资料,其中包括K公司和H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89个化合物结构式及合成过程信息。 乙办理离职手续时,书面确认离职后不向任何人透露其知悉的K公司或其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行为人乙离职后,为展示其研发能力,吸引潜在客户,将其窃取并编辑整理的化合物结构式,以尚未成立的新设公司的名义,在化工领域国际通用的数据库及新设公司的网站上公开披露。经检索,新设公司在数据库发布的89个化合物结构式,均系首次公开披露。另外,在某些结构式的首次披露日前,H公司对该3个结构式享有专利优先权。 法院认为,经专业检索,涉案89个结构式在被告人披露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结构式研发中包含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结构式可合成化合物或供下一步研究之用,合成失败也能帮助拓宽研究思路,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故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因此,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案刑事罪名】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罪解读】 Ø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在内。其范围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Ø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Ø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Ø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Ø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据此,在客观方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特征:一是行为对象必须为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Ø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Ø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营利目的,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采取不同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过失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企业廉正合规警示】 成功从来都没有捷径,面对利益诱惑,我们唯有秉承初心、廉洁自律,才能在自由的阳光下一路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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